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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经关缉违字[2018]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单位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之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3
    决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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