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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方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0****48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5民初3450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有标支付工程款25086223.34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一期工程中以17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以5741157.3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4日起,以5741157.3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4日起,二期工程中以39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3日起,以1676240.3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以1676240.3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8058366.34元范围内对原告吴有标承担付款责任。18三、驳回原告吴有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90000元、三项合计614859元,由原告吴有标负担181731元,被告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负担433128元,因鉴定费390000元为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支付,故被告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恒达星湖湾房产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吴有标支付4312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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