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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俊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84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402民初320号
    案号 (2017)川1402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3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位于洪雅县洪川镇禾森大道399号1幢1单元3楼1号商业用房交付给原告夏兵; 二、被告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夏兵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款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交房时止); 三、驳回原告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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