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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三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78****7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7887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5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三佑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7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EDA-060407)自2020年8月14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原告的天津市西青开发区世纪大道的房屋和厂区腾空并恢复原状后交还原告;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及使用费82822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822元,共计911042.4元;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提前退租的违约金645596元;五、被告按照每月322798元标准,给付原告自2020年10月1日至厂房腾空交还原告之日止的使用费;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负担31186元,由被告天津三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02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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