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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三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78****7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6032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2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三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光进工程塑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6451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数额264510.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7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8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三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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