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本圭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230MA****L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5367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36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在应收账款47910460元限额范围内应支付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保理首付款2516586.16元、截至2019年4月16日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71391.68元、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保理首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的总金额相对应的应收账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上海致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反转让款2516586.16元及相应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截至2019年4月16日为71391.68元,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以所欠反转让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上海致汶商贸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应共同偿付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261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被告徐翔宇、本圭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致汶商贸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25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致汶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则已履行部分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上海致汶商贸有限公司反转让;如被告上海致汶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反转让支付义务或被告徐翔宇、本圭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相应的担保义务,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享有的与之相对应的对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给被告上海致汶商贸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54元,由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41元,由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致汶商贸有限公司、徐翔宇、本圭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513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26(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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