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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昌江俊达淀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绍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082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龙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龙执字第026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2
    发布日期 2016-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海口通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2368094.44元及违约金;二、原告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健位于海口市国贸北路A1-12号德派斯大厦C座1201房和海口市金龙路8号嘉华城市花园第11层J1102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健、徐婕、黎旭良、昌江俊达淀粉有限公司、海口嘉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口通升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项及违约金在上述房产优先受偿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张健、徐婕、黎旭良、昌江俊达淀粉有限公司、海口嘉景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口通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海南信联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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