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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22155****56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吉0221民初100号
    案号 (2019)吉0221执恢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付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72748.00元及利息(从2011年4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37.00元,由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案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由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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