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868****13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72民初799号 |
案号 | (2018)津72执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综合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日期 | 2018-12-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二、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30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123728.22元;四、原告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港海浚316号”船舶(登记号020011000071)在前三项金额范围内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五、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浙江港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德顺、任永春在前三项金额范围内向原告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浙江港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德顺、任永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人民币557334元,由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1621元,原告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13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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