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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纪桂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000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商初字第455号
    案号 (2017)鲁0191执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区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7-04-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货款158763.6元; 二、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58763.6 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际之洲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5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青岛际通铅笔 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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