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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纪桂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000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商初字第1061号
    案号 (2017)鲁0214执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日期 2017-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利聚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货款296697.91元及以该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0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7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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