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纪桂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000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商初字第1255号 |
案号 | (2016)鲁0214执18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7 |
发布日期 | 2016-12-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75516.2元。 二、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截止到2015年7月22日的利息等118112.63元。 三、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人民币6075516.2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本息还清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利息(含罚息等)。 四、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0000元。 五、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名下的青房地建市字第201459405号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中所登记的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按法定的清偿循序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65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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