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康华精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2678****751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91民初4954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59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0-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乡市康华精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9999998元、利息717855.06元、罚息932911.71元、复息177590.06元,共计11828354.83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河南恒升起重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康乐化纤有限公司、薛光华、马合新、薛娜、徐予杰、薛鸣、江雪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33元,减半收取46967元;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1467元,被告河南北清方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凯莱轩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思凯商贸有限公司、路星、王存、赵小恒、王其江、孔得伟、孙建文、黄慧敏、周新华、孙碧航负担45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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