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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康华精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678****75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02民初960号
    案号 (2019)豫0702执恢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新乡市康华精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魏战胜、魏连生货款359387.86元及利息(以 359387.86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所 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100元为限)。 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诉讼费6812元,由被告新乡市康华精纺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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