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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利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0416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托民初字第1186号
    案号 (2015)鄂托法执字第02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9
    发布日期 2016-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图门、苏雅拉高娃欠原告贷款本金66345.61元(不含原告从被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的贷款10185.11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从2015年7月,每月19日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如被告图门、苏雅拉高娃一次不按时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 三、被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从被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的贷款10185.11元,被告图门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原告再转存至被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被告图门、苏雅拉高娃、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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