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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路政罚〔2021〕0211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7日9时0分许,浙F55136自卸货车(3轴)行经嘉兴市中山西路和加创路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嘉湖公路流动治超站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9950千克。2021年6月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7日对刘朋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汇丰储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7
    决定机关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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