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路政罚〔2021〕0271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9日15时50分许,浙F58265自卸货车(3轴)行经东升西路与加创路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嘉湖公路治超检查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4750千克。2021年4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4月21日对李天龙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汇丰储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1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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