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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旭仁其木格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04211970****6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422民初3300号
    案号 (2019)内0422执2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森图、旭仁其木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鹏本金5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利息:86220元 二、被告敖日布那木吉拉、斯琴比力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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