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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56****45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084民初5329号
    案号 (2020)苏1084执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众思创物资交易有限公司货款2551801.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基数为2551801.16元,从2018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上列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110829112910002589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20元,减半收取计13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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