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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顺市监三队罚字〔2019〕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18日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BD/C-213”型冷藏冷冻转换箱共15台,上述产品的成本价为***元/台,销售价是***元/台,该批次产品货值为*****元,对外销售**台(3台用于检验已消耗),获违法所得***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BD/C-213”型冷藏冷冻转换箱;2、罚款壹万玖仟元(19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捌佰肆拾元(8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玖仟捌佰肆拾元(198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6
    决定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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