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318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1民初4856号 |
案号 | (2019)川0181执12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05-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期内利息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罚息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对于未按期支付的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年利率8.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支付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都江堰市灌口镇幸福路商业用房2013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出租的应收账款行使质权(登记证明编号:01301******9),即有权对该应收账款在最高额119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学刚持有的被告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万元股权在最高额11940万元范围内行使质权,即有权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19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李学刚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最低保有量1334吨、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猕猴桃在最高额11940万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19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如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存放于都江堰市向峨乡石碑村的五万吨泥碳(登记编号:都动产抵字2014-012号)在最高额11940万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19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如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都江堰市向峨乡石碑村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都动产抵字2014-011号)在最高额3950200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3950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如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灌口镇曾家巷及灌口镇幸福路的房屋(他项权证号: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42353-15号、第0042353-16号、第0042353-17号)在最高额44973000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44973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追偿; 八、如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学刚位于幸福镇莲花堰路“都江华府一期”的房屋(他项权证号: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42353-1号、0042353-2号、0042353-3号、0042353-4号、0042353-5号、0042353-6号、0042353-7号、0042353-8号、0042353-9号、0042353-10号、0042353-11号、0042353-12号、0042353-13号、0042353-14号)在最高额80152900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80152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李学刚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李学刚对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在最高额119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7090元,由被告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聚林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聚农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都江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李学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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