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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恒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24****49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11民初522号
    案号 (2018)辽0211执1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4
    发布日期 2018-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毛嘉章社会保险费25,000元。 二、被告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毛嘉章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间的退休金损失10,705.80元。 上述一、二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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