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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小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64132-X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6】D82号
    案号 (2016)粤03执1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9
    发布日期 2016-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项目合作资金人民币46,000元; (二)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资金收益金,计算方式如下: 1.以本金金额人民币46,000元为基数,按照18070的年利率,自2014年11月18日起计至2015年5月17日止; 2.以本金金额人民币46,OOO元为基数,按照18%的年利率,自2015年5月29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OOO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927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7,927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迳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927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天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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