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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小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64132X
    执行依据文号 华 南国仲深裁( 2016) D15号
    案号 (2016)粤03执1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3
    发布日期 2017-0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裁决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人民币165,000元、收益人民币14,850元及延期收益人民币15,098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直接还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39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人民币12,39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_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迳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398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第一被申请起10天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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