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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小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64132X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5]D591
    案号 (2016)粤03执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1
    发布日期 2016-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80万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收益人民币8万元,自2015年4月24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投资本金总额的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至付清日止; (三)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共同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1,750元、担保费人民币6,400元、保全费人民币4,979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人民币34,34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上述被申请人应迳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4,344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以上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天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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