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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市管城处字〔2018〕1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超过许可经营品种经营中药材(饮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处罚建议:(一)、没收当事人库存13罐中药材(饮片)枸杞;(二)没收违法所得11.27;(三)、处罚款92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曾召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