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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市管城处字〔2017〕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标签标注错误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库存的双标签华洋?烟熏腊肉5袋(生产日期、保质期不一致);(二)、没收违法所得25.8元;(三)、处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曾召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