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萧市管城处字〔2017〕1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标签标注错误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库存的双标签华洋?烟熏腊肉5袋(生产日期、保质期不一致);(二)、没收违法所得25.8元;(三)、处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曾召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