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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竹溪工商处字[2017]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0.219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506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1
    决定机关 竹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