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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飞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飞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46856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商初字第20973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19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6
    发布日期 2017-0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仲裁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飞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张臣先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2400元;若被告未能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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