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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防市城管罚字〔2019〕第3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 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当事人广西湘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在防城港市港口区茶山路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以上行为违反了《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广西湘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肆元整(¥1344.00)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5
    决定机关 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