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513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执5461号 |
案号 | (2019)京0108执恢7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6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19-05-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人人众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销售利润、诉讼费损失、追索债权费用共计二千零八十二万元(分三笔支付,于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一百万元;于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前支付五百万元;于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前支付一千四百八十二万元); 二、被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每月向原告北京人人众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十三万九千七百元(自二O一五年三月一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申健军对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北京人人众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被告申健军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八万零三百七十五元,原告北京人人众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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