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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2177****42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5民初929号
    案号 (2021)鲁05执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2-05-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营海跃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按年利率5.8725%计算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罚息;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均依据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做相应调整);二、被告东营海跃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按年利率5.8725%计算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罚息;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均依据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做相应调整);三、被告东营海跃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6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年利率5.8725%计算利息;以本金6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罚息;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均依据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做相应调整);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对被告东营海跃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鲁垦利县府(海)养证(2013)第00010号、鲁垦利县府(海)养证(2013)第00012号项下水域滩涂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对被告东营海跃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鲁垦利县府(海)养证(2013)第00010号、鲁垦利县府(海)养证(2013)第00012号项下水域滩涂养殖的海参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对被告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鲁垦利县府(海)养证(2013)第00017号、鲁垦利县府(海)养证(2013)第00018号、鲁垦利县府(海)养证(2013)第00019号、垦府(海)养证(2010)第T0017号项下水域滩涂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就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对被告东营海跃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后,不足部分对被告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鲁垦利县府(海)养证(2013)第00017号、鲁垦利县府(海)养证(2013)第00018号、鲁垦利县府(海)养证(2013)第00019号、垦府(海)养证(2010)第T0017号项下水域滩涂养殖的海参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清华、宁超峰、李坤、宁鲁光、单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清华、宁超峰、李坤、宁鲁光、单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海跃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海跃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清华、宁超峰、李坤、宁鲁光、单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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