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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4日15时00分,当事人杭州博物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在杭州上城区桂苑路江与河大厦门口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当事人在此处摆放钢架广告一副,上面内容为“以纯粹汇不凡建杭?江与河当代美学生活示范区恭迎品鉴”等信息广告。经测量,广告架尺寸长3.9米,宽2.4米,面积为9.36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曾被一次处理,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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