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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642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3民初20813号
    案号 (2020)京0113执恢1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1-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朱东林设备款一千七百八十六万元。如被告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付清原告朱东林全部一千七百八十六万元设备款,被告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另给付原告朱东林一百万元作为利息补偿,该一百万元自二〇二〇年一月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止,于每月三十日前支付十万元; 二、对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一千七百八十六万元设备款,被告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前支付原告朱东林二十万元,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前支付三十万元,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前支付四十万元,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支付五十万元,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支付五十万元,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日前支付五十万元,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支付五十万元,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前支付一百万元,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前支付一百万元,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前支付一百万元,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一百万元,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前支付一百万元,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前支付二百万元,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前支付五百万元,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前支付二百九十六万元; 三、如被告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原告朱东林可就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还应给付原告朱东林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六万四千四百八十元,由原告朱东林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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