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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安监罚〔2018〕2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东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对“8·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原中基公司地块项目“08.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海政发〔2018〕83号,以下简称:《批复》、“08.25”事故),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在“08.25”事故中所负有的重要责任予以立案查处。  现查明:当事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批复》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行政处罚的由来和依据;  2、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事故调查时确认的事故情况和责任认定;  3、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相关人员承认当事人负有责任的事实;  4、宁波东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其他资料。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依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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