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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赤峰宏文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4564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字第2559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赤峰宏文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六十九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分别以四十七万五千元和二十一万五千元作为计算基数,分别自二O一三年五月十日和二O一四年五月十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升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赤峰宏文机电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三百三十元(原告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六千一百六十五元),由被告赤峰宏文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三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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