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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10039****32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昌民二初字第02114号
    案号 (2020)新2301执恢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1-0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货款2330569.05元; 二、被告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利息损失114145元; 二、被告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申请费5000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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