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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341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民一初字第17号
    案号 (2016)新执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2
    发布日期 2016-09-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宏借款本金5000万元; 二、被告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宏借款50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息2%计息),扣减已付利息170万元; 三、被告阜康市金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允勤、被告秦勇、被告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王宏所负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阜康市金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允勤、被告秦勇、被告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具体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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