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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并工商广罚字[2017]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2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5
    决定机关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惠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