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并工商广罚字[2017]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24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5 |
决定机关 |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惠跃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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