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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鑫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306****0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3民初1471号
    案号 (2019)苏1203执17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20-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泰州市鑫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吉建梅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0000元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000元自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被告泰州市鑫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泰州市鑫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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