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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公(坛)行罚决字[2022]001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6日上午,常山县民用爆炸物品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单独驾驶货车,运输瓶装氧气、氩气、二元气、二氧化碳前往常山,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行驶至205国道1809K+400(江山市坛石镇鳌头村委路段),被江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查获。常山县民用爆炸物品服务有限公司已构成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常山县民用爆炸物品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并处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坛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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