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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2268****59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802民初2041号
    案号 (2019)豫0802执26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3-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6875‰自2015年5月21日起算至2016年2月24日,另一笔5000000元仍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自2015年5月21日起算至2016年3月3日;罚息的计算方式: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的利率上浮50%自2016年2月25日起算至2016年3月3日,自2016年3月4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的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按照罚息利率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孙福军、丁小琴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26元,由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孙福军、丁小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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