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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80072****36X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陕0323民初24号
    案号 (2020)陕0323执恢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陕0323民初24号,一、被告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陕西泰达铁路罐车检修有限公司检修费617,174.80元。 二、被告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陕西泰达铁路罐车检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检修费617,174.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即罚息利率计算,其中: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1月7日应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2,817.14元; 2017年11月7日以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被告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被告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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