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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1393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802民初431号
    案号 (2019)鄂0802执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日期 2019-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霍显华、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川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4日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霍显华、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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