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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香蕉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向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215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台仙商初字第00950号
    案号 (2016)浙1024执9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3
    发布日期 2016-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海玲、程向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威借款本金1796566.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海玲、程向阳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28元,由原告张威负担17328元、被告许海玲、程向阳、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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