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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香蕉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向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215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浙金商初字第00009号
    案号 (2013)浙金执民字第00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0-31
    发布日期 2014-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黎丛、陈世龙借款本金21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中50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9月8日起计付,90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9月9日起计付,70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9月23日起计付)。二、被告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许海玲、程向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黎丛、陈世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179元,由被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4543元,原告朱黎丛、陈世龙负担38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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