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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河马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QK7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北海仲字第2-2548号
    案号 (2021)粤03执60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4604950】。一、被申请人深圳河马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周美五偿还款项216746.53元;二、被申请人深圳河马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周美五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段计算如下:1.以本金87073.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914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本金178570.61元为基数,按2020年9月1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本案仲裁费11047元,由被申请人深圳河马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周美五预缴,本院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深圳河马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迳付申请人周美五)。以上裁决被申请人深圳河马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周美五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义务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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