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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华坤昊宏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2958****69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129民初1930号
    案号 (2020)湘1129执恢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华坤昊宏天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胡承芳煤炭欠款152 741.18元和返还给原告胡承芳供货保证金143 400元(两笔款项的利息计算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的1.3倍即5.655%计付); 二、驳回原告胡承芳对被告周祖灵的诉讼请求。 以上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1元,由被告江华坤昊宏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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