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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简阳市广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国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646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04551号
    案号 (2016)川0104执20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1
    发布日期 2016-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计为四川鑫瑞农牧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800万元、截止2015年6月18日的利息485333.35元,其计8485333.35元,该款应由四川鑫瑞农牧有限公司向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汤凤兵、郑秀英、郑传彬、钟惠、王志全、陈兰、周勇、杨后超、江国发、徐齐英、林国明、欧俊、简阳市广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蜀楠农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同意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对钟高主张权利; 二、对第一项应向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四川鑫瑞农牧有限公司、汤凤兵、郑秀英、郑传彬、钟惠、王志全、陈兰、周勇、杨后超、江国发、徐齐英、林国明、欧俊、简阳市广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蜀楠农牧有限公司应共同于2015年12月30日支付40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00万,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以8485333.35元减去已偿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付清为止); 三、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7167元、减半收取38583.5元,共计78583.5元,四川鑫瑞农牧有限公司、汤凤兵、郑秀英、郑传彬、钟惠、王志全、陈兰、周勇、杨后超、江国发、徐齐英、林国明、欧俊、简阳市广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蜀楠农牧有限公司应共同于2015年12月30日前赔付给四川瀚华融资担保公司; 四、四川瀚华融资担保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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