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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晏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19217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162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恢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晏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6%标准,从2014年9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刘振升; 二、被告广州市圣仙奴皮草时装有限公司、广州旗铭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广州市圣仙奴皮草时装有限公司、广州旗铭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晏鹏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40元,由被告晏鹏、广州市圣仙奴皮草时装有限公司、广州旗铭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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